答
一、根据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】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
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根据以上规定,房子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,婚后如果共同还贷的部分和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,由男方对女方进行一定的补偿。
二、车辆如果登记在女方名下,属于对女方的赠与,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平均分割。
三、男方没有过错,不需要对女方进行补偿或者赔偿。
四、子女抚养方女权问题,需要结合孩子的年龄,你们的经济能力等各种状况才能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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